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2021 1 1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 * *簽署同壹姓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債務。家庭的日常需求通常是購房、家庭生產經營等。此外,第1064條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此外,《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在什麽情況下,夫妻債務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擁有,部分* * *擁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由此可見,如果夫妻之間對債務有明確的約定,並且債權人認可,那麽債務就應該是雙方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