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應當清償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壹條* * *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然後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第六十二條遺產分割未清償債務時,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以其取得的遺產先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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