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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身份證復印件詐騙的案例有嗎

法律分析:有,2007年12月份的壹天,被告人王某某謊稱幫助楊xx辦理信用卡,取得楊xx的身份證復印件等信息材料。同年12月24日,王某某使用楊xx的身份復印件及偽造的收入證明從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領了壹張信用額度14000元的信用卡。但王某某告訴楊xx信用卡未申辦下來。隨後,王某某多次以楊xx名義使用該信用卡消費。2010年1月28日,王某某透支本金14000元後至今未歸還本金及利息。200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辦理固定電話需要使用鄭州市戶口身份證為由從周某某處借來其身份證復印件。同年2月26日,王某某使用該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偽造的收入證明從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領了壹張信用額度14000元的信用卡。隨後,王某某多次以周某某名義使用該信用卡消費。2010年1月30日,王某某透支本金14000元不再償還銀行款項,後是分兩次償還1362元、10元。剩余本金、利息等至今未歸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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