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執行是指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第三人就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執行能力、如何執行等問題當庭舉證、質證、鑒定,以便當庭執行或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決定采取執行措施或中止、終止執行的壹種新的執行方式。
?公開聽證執行的適用範圍:公開聽證執行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1)多個債權人申請對同壹被執行人執行。當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壹被執行人時,即執行競爭往往涉及參與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的資產壹般不能滿足所有債權人的要求,當事人之間很容易就是否分配、如何分配產生分歧,使當事人在法庭上有理有據。最終的執行方案由合議庭確定,有利於法院依法執行。也有利於避免申請人之間、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申請人與法院之間的誤會,真正能起到化解矛盾、穩定社會的作用。二)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外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如果執行法官僅依據書面材料而不經過質證和證據證明就斷然決定異議是否成立,當事人往往很難接受異議。通過公開聽證,利害關系人可以充分舉證,當庭質證、認證,闡明對異議的看法。那麽合議庭就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判斷異議,真正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3)需要更改或添加要執行的實體。實質上,執行主體的增加或變更就是判決主體的變更。相對而言,法律關系更為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