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信用卡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持有、運輸大量偽造的信用卡,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2.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信用卡詐騙罪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信用卡,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3.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主觀上,行為人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