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要求行為人實際持有他人信用卡。比如A偷了B的借記卡和身份證,記下借記卡的卡號,偷偷放回去。隨後,甲方拿著乙方的身份證,冒充乙方到銀行掛失。因為甲方能向銀行工作人員提供借記卡的名稱、卡號、密碼,銀行工作人員就信了。但甲方並未要求銀行工作人員為其補辦壹張新的借記卡,而是要求銀行工作人員將第二張借記卡中的7000余元全部轉到其另壹張借記卡中。甲方雖未實際持有乙方借記卡,但應認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