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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犯罪嗎

冒用他人信用卡屬於信用卡詐騙,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壹、信用卡詐騙罪的表現形式: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表現形式。行為人必須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才構成本罪。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無論是持卡人還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經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論處。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4、惡意透支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惡意透支可分為壹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壹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為類型,又可分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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