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臨時身份證、駕駛證、居住證等材料進行身份驗證;
2、向當地疾控中心或醫院體檢部門提供相應證件,說明健康證明的用途;
3.經健康檢查合格,並通過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後,方可發放健康證明;
4.體檢不合格的,不發健康證。
身份證的其他用途:
1.身份證:身份證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身份證明;
2.法律效力:身份證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進行合法活動的重要憑證;
3.社會管理:身份證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戶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
4.金融服務:身份證是開立銀行賬戶、辦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務的必備證件;
5.公共服務:身份證用於辦理各種公共服務,如醫療保險和教育註冊。
綜上所述,如果沒有身份證原件,可以通過提供臨時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文件到疾控中心或醫院體檢申請健康證,通過體檢和衛生法規培訓後獲得健康證,體檢不合格者將無法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