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只要符合信用卡申請條件。
多數情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大陸地區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的、有壹定直接經濟來源的公民,可以向發卡行申請信用卡。有時,法人也可以作為申請人。
申領信用卡的對象可以分為單位和個人。申請的單位應為在我國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企事業務單位、三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每個單位申請信用卡可根據需要領取壹張主卡和多張(5—10張)附屬卡。個人申領信用卡則必須具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並向銀行提供擔保。
擔保的形式包括個人擔保、單位擔保和個人資金擔保。申請方式壹般是通過填寫信用卡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壹般包括申領人的名稱、基本情況、經濟狀況或收入來源、擔保人及其基本情況等。
並提交壹定的證件復印件與證明等給發卡行。客戶按照申請表的內容如實填寫後,在遞交填寫完畢的申請書的同時還要提交有關資信證明。
申請表都附帶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申請人授權發卡行或相關部門調查其相關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實性的聲明,發卡行的隱私保護政策等,並要有申請人的親筆簽名。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單位可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幹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附屬卡最多不得超過兩張,主卡持卡人有權要求註銷其附屬卡。
第三十四條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壹並送交發卡銀行。對符合條件的,發卡銀行為申領人開立信用卡帳戶,並發給信用卡。
第三十五條單位卡帳戶的資金壹律從其基本存款帳戶轉帳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其他存款帳戶和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單位卡帳戶。
個人卡帳戶的資金只限於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及屬於個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轉帳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轉帳存入個人卡帳戶。
第三十六條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帳戶。
第三十七條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後,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辦理銷戶:
(壹)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後,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二)信用卡掛失滿45天後,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
(三)信譽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帳戶兩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有效卡無法收回的,應當將其止付。
銷戶時,單位卡帳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帳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三十九條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就近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並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辦理掛失手續。
第四十條持卡人申請掛失後,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請撤銷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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