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和《關於全面推行涉企證明事項和營業執照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壹步降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斷優化我縣政府采購業務。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省市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有關規定,現就在全縣範圍內推行政府采購資格審查告知承諾制通知如下:
壹、信貸承諾對象
參與泌陽縣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
二、信用承諾的內容
供應商承諾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並同意自願承擔違反承諾的相關責任,包括: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第三,信用承諾的形式
政府采購供應商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出信用承諾(格式見附件)。
第四,信用承諾的應用
自文件實施之日起,在采購文件中提前作出相關規定後,對於采購人認為符合要求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實施供應商的信用承諾。
(1)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只需提供符合資格審查中相應條件的書面承諾,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材料;
2、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狀況報告;
3.依法納稅的證明材料;
4.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
5、具備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6、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的經營活動無重大違法記錄;
7.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稅收違法黑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證明材料。
(2)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投標(響應)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信用證承諾書,無需提交上述證明材料”。同時,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采購人有權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要求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提供證明材料,供應商承諾的真實性已經核實”。
(3)中標(成交)後,供應商應向采購方和代理機構提交信用證承諾取代上述要求的證明材料,以供核實。經核實後,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將發出中標(成交)通知。
動詞 (verb的縮寫)信用承諾不適用的情況
(壹)供應商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稅收違法黑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記錄名單的;
(二)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且在處罰有效期內;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或各級政策文件不適用的信用承諾;
(4)采購文件中未規定適用的信用承諾。
不及物動詞違反信用承諾的法律責任
供應商應對信用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如果作出虛假的信用承諾,則視為“為中標、成交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納入不良行為名單。將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壹至三年。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鄉鎮(辦事處)、縣級單位、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遵照執行。
附件:泌陽縣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承諾書
2022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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