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是由銀行、郵政、基金組織以及其他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合作,通過***同的銷售渠道向客戶提供產品和服務;銀行保險是不同金融產品、服務的相互整合,互為補充,***同發展;銀行保險作為壹種新型的保險概念,在金融合作中,體現出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強強聯手,互聯互動。
這種方式首先興起於法國,中國市場才剛剛起步。與傳統的保險銷售方式相比,它最大的特點是能夠實現客戶、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三贏”。
保險是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或對人身傷亡和喪失工作能力給予物質保障的壹種經濟制度。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費,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發生合同規定的損失時將給予被償。
保險合同通常又稱為保單。探其本質,保險是壹種社會化安排,是面臨風險的人們通過保險人組織起來,從而使個人風險得以轉移、分散、由保險人組織保險基金,集中承擔,若被保險人發生損失,則可從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換句話說,壹人損失,大家分攤,即“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可見,保險本質上是壹種互助行為。保險所涉及的風險限於純風險。也就是說,可保風險壹定是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有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則稱為“投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