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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

第1條:民事起訴書範本

原告:胡* *,女,漢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貫廣東省梅州市* *縣* *鎮,現住廣州市301室,聯系電話:0755-612000。

被告蔡* *,男,漢族,10月9日出生,1982,住址廣東省* *縣* *鎮*湧*街號。身份證號碼:44152 * * * * 01091315,聯系電話:181221 * * * *

訴訟請求:

1,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9.8萬元。

2.判被告支付貸款利息3萬元。

3.被告被判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被告出生於廣東海豐,現居廣州市越秀區。2012 1我和被告是在廣州認識的,後來我們通過電話聯系,唱歌約會,認識了。2012年3月,雙方在廣州市天河區共同生活。由於雙方接觸和了解不多,加上我還年輕,被被告的花言巧語所欺騙,誤以為他是壹個家境富裕的老板。我對他死心塌地,毫不猶豫地拋棄了幾個相戀多年的男朋友。但是同居之後,被告的真面目就暴露了。被告以欺騙無知女性為職業,懶惰成性。他經常以照顧生意為由去外地出差,對我不理不睬。我和我爸媽壹勸他,他就被他侮辱和毆打。被告素質低下,脾氣暴躁,道德極其敗壞,手段卑劣,在同居期間經常對我進行身心虐待,令我無法忍受。

在與原審被告認識期間,被告蔡* *於2065年07月22日至2065年02月05日向原告胡* *借款人民幣65,438+053,000元(壹拾伍萬三仟元整)。其中以貨幣形式轉讓9.3萬元(玖萬三仟元整),以現金形式轉讓6億元(陸萬元整)。截至2003年4月21,2065438,被告已返還原告人民幣55000元(伍萬伍仟元整),尚欠原告胡* *人民幣98000元(玖萬捌仟元整)。鑒於欠款98000元(玖萬捌仟元整),原被告於2003年4月21日簽訂補充借款協議,約定以人民幣98000元為基準,每月3%作為利息,2940元/月。對於未付款項,原被告同意分三期支付:2065年4月30日438+03前50000元,2065年5月5日438+03前48000元,2065年5月30日438+03前30000元;利息為人民幣30,000.00元整,由借款人於2065438+2003年5月30日支付。

此後,原告壹直催促被告還款,但直到原告向妳院提起訴訟,被告仍未向原告償還任何借款。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還款,但被告失蹤,手機半個多月無法接通。後來經過壹番查找,發現被告的‘真實身份’其實是壹個騙女人、結婚生子的騙子!!當初原告對被告感情很深。為了被告的生意和他們的未來,我相信真愛是不可戰勝的,時間會改變壹切,所有的努力都會被證明是值得的。於是我傾其所有,向親戚朋友借錢,甚至專門辦理了壹張信用卡,為自己透支取現,省吃儉用。這壹年裏,面對同事朋友家人等男朋友的不理解,我覺得忽冷忽熱,記不清多少個夜晚,多少次為他流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並有效。但被告取得借款後,拒不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第壹期、第二期款項,且有逃廢債務傾向,其他糾纏不清的債務未能按期償還,對第三期構成預期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全部借款,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妳院提起訴訟,望判決如其所願。

我在此傳達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年份?月份?太陽

第二部分:民事起訴狀範本

原告:張,男,漢族,1979?2008年5月5日出生,地址:?泰安市泰山區-街8號,現居泰安市岱嶽區3號樓2單元402室。

被告:鄭,男,漢族,1961年8月2日出生,現住泰安市宿舍樓東單元二樓東湖,身份證號:3709021961080-

被告:鄭,女,漢族,1967?2008年8月17?年月日出生,現住泰安市宿舍樓東單元二樓東湖,身份證號:37090219670817-

被告:鄭,男,漢族,1985?2008年9月1出生,現住泰安市宿舍樓東單元2樓東湖,身份證號碼:37090219850901-?電話:1361538 -

要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鄭、鄭立即償還原告借款60萬元,被告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告鄭、鄭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到期不還,自願向壹次性支付商場巷南樓二樓東公寓93.08平方米-宿舍,由被告鄭-作保證人。有書面證據證明。期限屆滿後,原告以各種不正當理由多次催促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此提起訴訟,請求妳院依法盡快作出判決。

我在此傳達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有形人:張-

六月2012

第三章:民事起訴狀範本

原告:張* *,女,身份證號碼:5102261944121 * * * *,住址:* *市* *鎮大田村6組80號,現住* *舊林場,聯系電話:65438。

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合川區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南津半南城商業步行街66號3-3,組織機構代碼:795873277。

負責人:彭* *,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1.事實證明,被告與原告張* *是被責令雇用的勞動關系。

二、判令被告負責對原告進行傷殘鑒定。

三、判令被告對原告的輻射職業病進行鑒定,並另行計算賠償金。

4.判令被告壹次性賠償我因工作受到多次身體傷害的醫療費1,000元。

元,後續治療費654.38+00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5萬元,營養費5萬元,住院期間護理費654.38+0000元,護理費654.38+00000元,誤工費654.38+00000元,交通費654.38+0000元,傷殘賠償金

5.根據《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條例》第10號之規定,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 1年10月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工資,月最低工資為1050元。106,未支付時間超過6個月的,按欠員工最低金額支付。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生活費、車費每人200元。

6.被告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案由:勞務提供者損害賠償及報酬糾紛。

事實和理由;8月,1999,聯通合川分公司在華鎣山三匯林場誇寨子山頂建設通信網絡基站機房。當時聯通合川分公司讓我為基站工程施工搬運材料,做飯。公司覺得我誠實正直。2000年2月,基站機房建成後,公司需要壹個能堅持多年的值班人員。當時負責公司基站的周濤、周菊、彭靜等人都壹致認為雇我最合適,因為我年紀大了,在山頂守著也夠安靜的。沒有壹個年輕人願意做這樣的工作,於是我決定去做基站機房的值班員,但公司負責人提出以我兒子王小華的名義簽就業協議,我就實際工作了。而且當時的就業協議也是別人簽的,王小華根本不知道。從那以後,我在基站崗位上堅守了13年多。為了做這份工作,我和老公在山腳下搭建了壹個臨時工棚居住。常年沒有照明,照明用煤油燈。十幾年來,我們吃了很多苦,生活很艱難。

2001年5月6日,機房天線被雷電電擊燒傷,花了不少醫藥費。2011年8月2日,為消除機房高溫安全隱患,開啟空調降溫。隨即,空調因高溫墜落地面,全身燒傷,面部毀容。現場目擊者有黃、楊士舉等人。公司惡意拖延否認,兩次未能提供醫療報銷。燙傷至今未愈,被親戚朋友嫌棄疏遠不堪,精神受到極大傷害。

2013 1.2下午5點28分,壹夥小偷企圖偷走機房的空調,並帶走了鋼鉗、鋼鋸、錘子等作案證據。我馬上發現了,就跑了。我立即撥打110報警,三匯鎮派出所報案。現在我把空調像室外壹樣放在房間裏。

原告於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3日、2013年10月22日到北碚第三軍醫大學第壹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為白癜風、燙傷、白癜風。上次復查的時候,醫生告訴我白癜風是因為工作環境的多處損傷和輻射導致的。

另外,公司上班從來不穿防輻射服,長期接受強輻射,經常吃住在基站。現在身體出現頭暈、持續頭痛、視力下降、心臟不適、失眠、乏力等現象,而且越來越嚴重。懷疑是輻射職業病。

為了要求賠償我的身體傷害,我向被告和市、區信訪辦提出了壹系列的索賠要求,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公司先後5次報警,將我帶回南津街派出所拘留。派出所了解到了真相,但我雖然沒有被拘留,卻給了我壹張公安局的行政處罰單,上面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沒有負責人的簽字,也沒有被處罰人的收據。這五次是:

2065438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2065 438年10月25日+2003年5月8日。

更糟糕的是,2012年3月4日,我遭到公司辦公室負責人趙長春的人身攻擊,將年近七旬的老人推倒在地,幾乎奄奄壹息,身心受到嚴重羞辱。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被告與原告之間是雇傭勞動關系,要求被告壹次性支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金610000(職業病鑒定,賠償金另計)。)

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特此。

合川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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