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犯罪所得,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 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卡人出借銀行卡的,由發卡銀行責令改正,並處65438元+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由發卡銀行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發卡銀行在申請表、用卡合同等文件中事先約定,).
2.持卡人的義務:
(1)申請人應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材料,並按照發卡銀行的規定提供合格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遵守發卡行章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持卡人或擔保人的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與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欠銀行的款項。
3.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持卡人將公司的現金存入公司卡賬戶或者將公司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對公司卡所屬單位和個人卡持卡人處以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