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五十壹條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債權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八條*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
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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