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他人銀行卡罪應準確理解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儲蓄卡和銀行卡都是“信用卡”。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根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僅限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信用卡及其賬戶。據此,不允許出售信用卡,即使取得的是他人自願出售的真實信用卡,由於出售行為違法,購買人無法取得合法占有的依據,不影響“非法占有”的認定。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假身份證騙取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