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用卡套現的風險
1、套現安全問題
很多人找到信用卡套現機構,讓對方為自己套現,實際上是很危險的,如果對方套取現金後不返給妳,那麽損失將會由自己來承擔。另外信用卡套現還可能泄露個人信息。
2、銀行管控問題。銀行壹直明令禁止信用卡套現,管控也會非常嚴格,壹旦檢測到用戶信用卡套現會暫停使用信用卡權限,後期信用卡是否會恢復需要看套線的嚴重程度。如果是用戶多次使用信用卡套現,設計的金額比較大,信用卡解封的幾率也微乎其微。
3、承擔法律責任。當信用卡套現的金額較大時,可能會被銀行起訴,包含了套件機構,最終套現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套現非法經營怎麽取證?
套現非法經營行為可以通過掌握銀行賬單、回執單等單據作為書面證據。
《刑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