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作為個人債務處理,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壹)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三)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的;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債務是為維持家庭生活而產生的,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以其財產償還;夫妻財產不足償還的,應當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對方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