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某某是壹名金融設備有限公司的部門經理,但是卻利用維修ATM機的機會,私自留存ATM機日誌,之後利用軟件破解銀行卡信息盜刷32萬余元。近日,李滄檢察院對黨某某提起公訴。最終,被告人黨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李滄檢察院指控,2010年前後,被告人黨某某任職於某金融設備有限公司,期間該利用從事公司承接的對青島市部分銀行ATM機進行維護的工作便利,私自留存ATM機日誌。後還利用破解軟件破解其復制日誌中的銀行卡磁條信息及秘鑰,利用寫卡器和空白磁條卡復制薛某、譚某、溫某等30余人銀行卡。
2017年至今,其利用復制的他人銀行卡及破解的密鑰,在多處從ATM上提刷金***計人民幣324910.5元。案發後,黨某某已退賠全部贓款。被告人黨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滄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黨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黨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該案發後積極退賠並取得諒解,且繳納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黨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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