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
“公務員”這個詞是從日語“公務員”翻譯過來的。二戰前叫“公務員”,戰後改稱“公務員”;法國直接叫“公務員”;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都效仿英國和美國,建立了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在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稱為“公務員”。
資產階級革命後的很長壹段時間內(直到19年底),政府的管理職能非常有限,主要是維持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公職人員的任命仍然以委任制為主。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在君主政體中,官職由國王給予,由貴族任命或世襲;
2.在* * *國家,它是由總統和其他首席執行官任命的。
3.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國家權力分配,政府官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叠而不斷更換。捐贈官職,政黨分享贓物,導致大量腐敗。在這種背景下,對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還沒有形成科學的規範和相應的制度。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仿效英國。壹般認為,中國是世界上第壹個通過考試錄取公職人員的國家。隋唐時期,中國設置官、兵來選拔文官、武官,之後就有了科舉制度。文官制度的建立:19世紀的最後30年,在兩次科技革命和工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議會至上”的時代已經結束,隨之而來的是“行政暴政”。隨著國家行政職能的迅速增強,改革公職任命制度,提高行政效率迫在眉睫。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幾個主要國家相繼建立了文官制度。
當代社會的公務員概念有大有小,範圍也不盡壹致。壹般來說,有三種類型:
第壹個是小規模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員,不包括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的內閣成員,以及各部副部長、政治秘書等行政官員。這個範圍和《國家公務員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壹致的,英國和很多英聯邦國家基本都屬於這壹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通過公開考試選拔,能長期無過失任職的公務員。
第二個是中檔。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行政官員和辦事員,都被稱為公務員,但只有辦事員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條例。美國基本屬於這壹類。在美國,公務員被稱為“政府雇員”,這是壹個範圍很廣的稱呼,包括除軍人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類,是指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除議員、法官、檢察官以外的國會工作人員,以及作為公務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分為“特殊崗位”和“壹般崗位”。“壹般崗位”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內非選舉產生、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內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只是適用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壹般崗位”國家公務員。日本和法國基本屬於這壹類。法國公務員是指中央機關及其下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中被任命為常任官員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