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妳的行為符合第壹款啊,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單位存不存在不是關鍵,誰去銀行辦理手續不關鍵。只要有妳偽造的事實,那邊卡辦了就行。
犯罪金額與妳的手續費多少不成關聯,妳就是壹分錢沒收壹樣也沒問題,而是與所辦的信用卡的詐騙金額相關。
銀行幾個不是關鍵,反正都是匯總的。信用卡詐騙金額太容易夠了。5000就追究刑事責任啦。只要有壹個被發現了,反正都是聯網的,另外壹些也不容易跑掉。別人好壞弄了點錢,花了過癮,妳為了蠅頭小利,承擔的風險可不是壹般的大喲。
再說,妳這種虛假身份證明的,即使所辦的卡詐騙金額不夠,壹樣可以依性質和情節,定罪。
如果公安手上證據再多點,那就是團夥啦,更重。
這種事,就是不能出事,壹出事,就是壹串,妳就跑不了。如果辦卡的人透支出事了,就會回查。現在這玩意都是流水線,公安壹般都釣魚,上下家挖出來再動手抓人。
趁早撤吧,尾巴弄幹凈。如果妳上下家對妳的真實身份都是知道的,那也是個炸彈。
如果可能讓辦卡人變更單位,管它堵不堵得上漏洞,變更了再說。估計用處不大,因為原始的數據還是在的,壹查還是那幾個虛構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