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信用卡業務的管理和協調。各發卡行負責本系統信用卡業務的組織、管理和協調。
第七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制定信用卡業務章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四十九條持卡人在異地憑卡通過銀行向收款人轉賬,銀行應按特約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特殊單位購物和消費。
擴展信息《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30日後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按日利息萬分之十五計收。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第二十條各發卡銀行的透支業務應根據其信貸規模進行管理。透支轉入短期借款核算。
第二十壹條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第二十二條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由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使用信用卡的額外費用。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