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的期限。
授信為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商業銀行授信的有效期為1年,在授信實施過程中,如發生下列情況,商業銀行應調整直至取消授信額度:受信地區發生或潛伏重大金融風險;受信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和風險;市場發生重大變化;貨幣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企業機制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分立、合並、終止等);企業還款信用下降,貸款風險增加;其他應改變授信額度的情況。
擴展資料:
授信的相關要求規定:
1、商業銀行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其總行,商業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管轄行,每個季度應報送授信實施及風險情況的報告。臨時發生超越授權和重大風險情況,應及時快速上報。
2、商業銀行稽核監察部門要把檢查監督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執行授信制度作為壹項重要職責,並有權對調整授權提出意見。
3、商業銀行的法律部門,應負責本行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務。商業銀行每年必須至少壹次對其內部授權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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