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同業往來執行以下利潤分成比例:
(1)在沒有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協商、共享機具、代理、互不收費等方式進行跨行交易。
(2)在已建立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擴展數據:
《銀行卡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條款:
第三十五條存款人憑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為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擁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本行開立壹個基本賬戶。存款人應當在其註冊地或者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可以在不同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在辦理單筆保理業務時,原則上應要求賣方在保理合同中開立保理專用賬戶或應收賬款收款賬戶。商業銀行應指定專人監控保理賬戶的資金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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