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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鼎借記卡章程
第壹條 圓鼎借記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是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發行的集存取現金(單位卡除外)、轉賬結算、購物消費和查詢等多種功能的綜合性電子化支付工具。圓鼎借記卡使用時聯線作業、實時入賬、先存後取,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二條 圓鼎借記卡采用委托發行方式,由基層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委托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統壹發行,各委托單位為發卡機構。
第三條 凡在委托單位轄內營業網點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均可向委托單位轄內營業網點申領圓鼎借記卡,無需擔保。
第四條 單位卡憑單位基本存款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書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個人卡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原則上不得代為辦理。申領人申辦圓鼎借記卡時,應如實填寫申請表,經確認無誤後,對符合條件的準予領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條 圓鼎借記卡單位卡起存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賬戶內資金壹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單位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單筆交易超過規定起點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圓鼎借記卡個人卡起存金額為人民幣1元,多存不限,並可隨時續存,賬戶內資金只限於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及其他合法收入轉賬存入,卡內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計付利息,並代征利息所得稅。
第七條 持卡人可通過發卡機構營業網點、境內外貼有“銀聯”標識的自動櫃員機(包括ATM、CDM等現金類自助服務設備,下同)、電話銀行(96008)、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境內外貼有“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等渠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金融交易。
第八條 圓鼎借記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轉借,凡因出租或轉借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單位卡如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更換持卡人時,應由開戶單位開具更換持卡人的證明,並及時到原發卡網點辦理變更手續,在此之前發生的損失由開戶單位承擔。
第九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圓鼎借記卡密碼,防止泄漏。凡錄入密碼與系統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發卡機構依據密碼為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持卡人負責承擔因不慎泄漏密碼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持卡人如連續三次輸入密碼不正確,發卡機構有權按有關規定鎖定該賬戶,持卡人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轄內網點申請解鎖。持卡人如遺忘卡密碼,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
第十壹條 持卡人如不慎遺失圓鼎借記卡,應及時通過電話銀行(96008)辦理口頭掛失或至原發卡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持卡人應在口頭掛失後 5日內補辦書面掛失手續,否則口頭掛失自動失效。掛失手續辦妥後即時生效,掛失前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在辦妥書面掛失手續7日後方可補領新卡。原則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
第十二條 如圓鼎借記卡被自動櫃員機吞沒,持卡人應及時與自動櫃員機所屬營業機構聯系,並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機構辦理領回手續,逾期未領回而被吞卡單位作廢卡處理的,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圓鼎借記卡如有損壞須更換卡片時,持卡人應持圓鼎借記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申請換領新卡,並按規定繳納工本費。
第十四條 持卡人需註銷圓鼎借記卡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原發卡網點提出書面申請,結清余額,交回圓鼎借記卡。單位卡銷戶時,卡內賬戶資金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五條 持卡人跨行、跨地區(發卡城市之外)取款須按規定繳納手續費,由發卡機構直接從持卡人賬戶扣收。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上取款每日累計限額按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持卡人有關信息資料變更時,須及時、如實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否則因信息資料變化引發的全部責任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七條 持卡人辦理業務時,如遇拒絕受理,有權向發卡機構及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持卡人如對交易記錄有疑問,有權向發卡機構要求查詢核對本人卡內賬戶余額、交易明細等信息,發卡機構須根據行內記錄保存情況為持卡人提供該項服務。
第十八條 圓鼎借記卡屬於發卡機構,若持卡人違反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資格並收回圓鼎借記卡,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圓鼎借記卡停止使用後,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系繼續有效。
第十九條 虛假掛失,偽造、變造圓鼎借記卡,使用偽造或作廢的圓鼎借記卡及冒用他人圓鼎借記卡進行詐騙財物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圓鼎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編輯本段圓鼎借記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圓鼎借記卡業務管理,促進借記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規定和《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圓鼎借記卡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圓鼎借記卡是由江蘇省各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發卡機構)委托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統壹發行的以“圓鼎”為統壹品牌標識的借記卡。發卡機構在其轄內受理圓鼎借記卡業務的營業網點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圓鼎借記卡是人民幣銀聯標準卡,分個人卡和單位卡。
第四條 圓鼎借記卡是集存取現金(單位卡除外)、轉賬結算、購物消費和查詢等多種功能的綜合性電子化支付工具,使用時聯線作業、實時入賬、先存後取,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五條 圓鼎借記卡個人卡壹卡多戶,可同時開設活期賬戶、定期賬戶、專有賬戶等。圓鼎借記卡單位卡僅可開設活期主賬戶。
第六條 各發卡機構開辦圓鼎借記卡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條件;
(二)建立集中式的綜合業務計算機網絡系統;
(三)在省聯社信息結算中心資金清算部開立清算賬戶;
(四)設立專門的銀行卡業務機構,配備壹定數量素質高、責任心強、具備相關業務知識的管理人員以及技術人員;
(五)建立健全完善的內控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壹章 賬戶及交易管理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和經營效益、信譽等良好的單位,均可向發卡機構轄內營業網點申領圓鼎借記卡及附屬卡,無需擔保。
受理圓鼎借記卡申請的網點即為圓鼎借記卡發卡網點,對申領人的資信資料負有審核、保密責任。
第八條 個人卡賬戶管理
(壹)個人卡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戶口簿、護照、港澳臺同胞回鄉證等符合人民銀行儲蓄實名制規定的身份證件。個人卡開戶原則上不得代為辦理。
(二)個人卡起存金額為1元人民幣,多存不限,可隨時續存,賬戶內資金只限於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及其他合法收入轉賬存入。
第九條 單位卡賬戶管理
(壹)單位卡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書面授權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申領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經發卡機構確認無誤後,對符合條件的準予領卡。單位卡持卡人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授權指定,申領單位可同時指定多個持卡人,持卡人用卡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由申領單位負責。
(二)單位卡起存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賬戶內資金壹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單位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費等款項的支付結算,單筆交易超過規定起點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圓鼎借記卡個人卡卡內專戶資金來源主要為貸款發放、個人現金存入、轉賬存入。貸款專戶具有壹次授信、循環貸款、專款專用的特點。專戶資金只能用於定向轉出和指定商戶消費,不可取現。
第十壹條 對批量發卡的客戶須采取密碼信封方式傳遞初始密碼,並提醒客戶領卡後立即更換密碼。
第十二條 圓鼎借記卡憑密碼使用,持卡人賬戶實時記賬,簽名僅作為持卡人認可交易的輔助措施,不作為風險責任劃分依據。
第十三條 櫃面交易管理
圓鼎借記卡持卡人可以在銀行網點櫃面辦理現金存取(單位卡除外)、轉賬等交易,具體操作按《江蘇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臨櫃操作流程(試行)》辦理。大額交易還須根據《反洗錢法》、《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以及江蘇省農村信用社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電子銀行交易管理
圓鼎借記卡電子銀行交易渠道包括自動櫃員機(包括ATM、CDM等現金類自助設備,下同)、POS終端、轉賬電話、自助查詢終端、網上銀行、網上支付、手機銀行、電話銀行(96008)、短信銀行等。發卡機構須按各電子銀行交易渠道相關規定和操作流程為申請開通相應電子銀行服務的持卡客戶辦理開通手續。
第十五條 持卡人可在發卡機構轄內網點、特約單位辦理代收、代付業務,操作可參照轉賬交易處理,也可根據協議委托發卡機構辦理代收、代付業務。發卡機構通過圓鼎借記卡辦理的各項代理業務,不得為協議單位和持卡人墊付資金。
第十六條 發卡機構不向持卡人寄送對賬單。持卡人可以通過發卡網點櫃面、自助櫃員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96008)等渠道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明細等信息。如果持卡人對賬戶余額或交易明細等提出異議,發卡機構須根據交易記錄向持卡人做出回復。
第二章 掛失、止付、換卡、凍結管理
第十七條 掛失管理
(壹)口頭掛失
圓鼎借記卡被盜或遺失,持卡人可通過網點櫃面、電話銀行(96008)、網上銀行等渠道辦理口頭掛失。掛失前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負責。口頭掛失有效期為5日,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在口頭掛失後5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原發卡網點辦理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否則,口頭掛失自動失效。
(二)書面掛失
圓鼎借記卡被盜或遺失,持卡人可直接或在口頭掛失後5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至原發卡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持卡人申請書面掛失應填寫《掛失申請書》,經辦人員經認真審核,確認掛失申請書內容完整,並與開卡資料壹致,為持卡人辦理書面掛失。發卡網點受理掛失必須登記《掛失登記簿》,以備查詢。
(三)密碼掛失
持卡人遺忘密碼,須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辦理密碼掛失。經辦人員應在核實持卡人身份後,立即為其重置密碼。
(四)掛失撤銷
持卡人辦理掛失後尚未換領新卡前又找回原卡的,可申請撤銷掛失。口頭掛失撤銷可通過網點櫃面、電話銀行(96008)等渠道辦理;書面掛失撤銷由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憑掛失申請書回執和有效身份證件(代理人需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辦理。辦理掛失撤銷時,須填寫撤銷掛失申請書,待發卡網點受理後方可繼續使用原卡。
第十八條 止付管理
(壹)持卡人對已遺失卡片辦理掛失手續後,發卡機構對掛失卡片進行止付。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請對單位卡止付時,發卡機構可對其卡片進行止付。
(三)持卡人通過ATM、自助查詢終端自助辦理業務連續三次輸錯交易密碼,在櫃面、ATM、自助查詢終端等渠道辦理業務連續五次輸錯交易密碼,發卡機構有權對該圓鼎借記卡進行鎖定並止付。
(四)當止付原因不復存在時,發卡機構可憑相關書面通知撤銷止付,已經撤銷止付的圓鼎借記卡可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換卡管理
(壹)圓鼎借記卡辦理書面掛失後,持卡人可憑掛失申請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填寫換卡申請表換領新卡。
(二)若遇卡片損壞,持卡人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發卡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三)單位卡如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更換持卡人時,應由開戶單位開具更換持卡人的證明,並及時到原發卡機構辦理換卡手續,在此之前發生的風險和損失,由開戶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凍結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凍結持卡人賬戶,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犯罪案需要凍結持卡人賬戶的,須提供《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並經行長(主任)簽字後,方可執行。經辦人員受理凍結時須嚴格檢查《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各項內容,如有不符則退回。凍結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決定凍結單位須辦理續凍手續,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不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以決定凍結單位的《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為憑,不得自行解凍,具體執行相關規定。
第三章 銷戶管理
第二十壹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發卡機構可為持卡人辦理銷戶:
(壹)持卡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密碼,交回圓鼎借記卡,要求註銷其圓鼎借記卡賬戶;
(二)持卡人辦理書面掛失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要求註銷其圓鼎借記卡賬戶;
(三)個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蹤等情況,可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銷戶;
(四)單位卡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人書面申請銷戶。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辦理銷戶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圓鼎借記卡卡片至原發卡網點,填寫銷戶申請書,交回卡片。
持卡人委托代理人代為銷戶的,須憑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書面委托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辦理。
(壹)附屬卡銷卡,取消對應關聯賬戶關聯關系。
(二)個人有折主卡銷卡,須首先將所申領的附屬卡銷卡,再辦理主卡卡內其他賬戶銷戶(除主賬戶外),最後辦理主卡銷卡,取消對應主賬戶關聯關系。
(三)個人無折主卡銷卡,須首先將所申領的附屬卡銷卡,再辦理主卡卡內其他賬戶銷戶(除主賬戶外),最後辦理主卡銷卡,取消對應主賬戶關聯關系,同時結清主賬戶余額,將對應主賬戶銷戶。
(四)單位卡主卡銷卡,須首先將所申領的附屬卡銷卡,再辦理主卡銷卡,取消對應主賬戶關聯關系,結清主賬戶余額,將對應主賬戶銷戶,且主賬戶余額(連同利息)轉入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二十三條 圓鼎借記卡個人卡卡內專戶壹般不允許銷戶。專戶銷戶須在專戶余額結清後,並經開卡網點主管授權方可進行。
第四章 卡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圓鼎借記卡卡片視同重要空白憑證,納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壹卡壹元為記賬單位,實行“統壹印刷、專人管理、入庫保管”。每日營業終了,管理人員應認真清點各類卡片的使用和結余數量,做到日結日清,確保總分核對相符、賬實核對相符、賬表核對相符。
第二十五條 空白卡管理
(壹)各制卡單位收到空白卡片後應立即清點並辦理登記入庫手續、將生產商發貨單作為附件裝訂至當日傳票後,並按卡片種類設立分戶賬,及時登記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詳細記錄入庫明細。
(二)打卡員領用空白卡,必須根據非制卡單位向轄內制卡單位申報的制卡計劃或制卡單位轄內營業網點的領用計劃,填寫壹式二聯《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單》,向空白卡管理員領卡。
第二十六條 已打未發卡管理
(壹)打卡完畢,打卡員將打卡清單與卡片壹同交給發卡員,發卡員核對無誤後,由記賬員分單位按卡種登記已打未發卡登記簿,同時記載表外重要空白憑證科目核算,卡片入庫保管。
(二)非制卡單位向制卡單位領用已打未發卡時,必須由財務主管部門人員(雙人)前來領取,不得委托他人辦理,領用單位必須填寫壹式二聯《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單》(須附其申報的空白卡領用計劃),並蓋章。領卡人員(雙人)領卡後須核對卡片數量並簽字。制卡單位記賬員在非制卡單位領用後應即時登記已打未發卡登記簿,同時記載表外重要空白憑證科目核算。非制卡單位領卡人員在領回卡片後應立即向有關人員辦理移交手續,並於當日登記登記簿。
(三)營業網點領卡,須填寫《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單》並蓋章,由業務人員(雙人)至卡管理部門領取,營業網點業務人員領卡後須核對卡片數量並簽字。業務人員將卡片領回網點後須立即向有關人員辦理移交手續,並於當日登記登記簿。
第二十七條 作廢卡管理
(壹)作廢卡保管
回收作廢卡必須剪角或打洞(破壞磁條信息),機打作廢卡必須由打卡員確認每張作廢卡為當日應打卡後,會同作廢卡保管員作剪角或打洞處理。當日營業終了,全部作廢卡抄列清單交作廢卡保管員入庫保管,並登記圓鼎借記卡作廢登記簿,註明日期、作廢原因、作廢卡號(卡號不清則空)及數量,同時記載表外科目。
(二)作廢卡銷毀
作廢卡銷毀應做到以下幾條:
1、作廢卡實際數與圓鼎借記卡作廢登記簿核對無誤後,方可銷毀;
2、作廢卡銷毀應經發卡機構卡管理部門負責人申請,由行社行長(主任)批準,並指定專人(卡管理部門、會計、稽核、監察、保衛等部門)***同負責銷毀;
3、作廢卡應定期銷毀,銷毀時要認真清點核對,嚴防散失,銷毀後,由銷毀人員、監銷人員在作廢卡銷毀清單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八條 檢查監督
(壹)重要空白憑證管理人員調動時,必須在有關領導監督下進行重要空白憑證交接並逐類清點明細,核對有關賬表並作好記錄,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二)堅持查庫制度,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兩種方法,業務主管每月至少對空白卡進行壹次檢查。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圓鼎借記卡暫不設有效期,發卡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自行決定是否收取年費、開卡(包括補卡、換卡)工本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發卡機構為持卡人辦理圓鼎借記卡密碼掛失和卡片掛失時,可根據業務種類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壹條 圓鼎借記卡持卡人在辦理存取款、轉賬等業務時,須支付相應手續費,手續費由發卡機構直接從持卡人賬戶扣收,手續費具體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