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書面掛失手續後,持卡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書面掛失回執(掛失註銷卡內的書面掛失業務可在全國任意網點辦理),憑密碼辦理。掛失註銷卡業務應在原書面掛失網點辦理。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持卡人的權利:
(壹)持卡人有權享受發卡銀行對其銀行卡承諾的所有服務,並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和投訴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二)申請人和持卡人有權了解其選擇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相關計算公式。
(3)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行索要對賬單,並有權要求查詢或更正不符的賬戶內容。
(4)借記卡掛失手續辦理完畢後,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內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但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決定的除外。
(5)持卡人有權主張信用卡合同,並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條
持卡人的義務:
(1)申請人應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材料,並按照發卡銀行的規定提供合格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遵守發卡行章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持卡人或擔保人的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與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欠銀行的款項。
擴展數據: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發卡行應遵守以下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個人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20000元(含等值外幣),商務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50000元(含等值外幣)。
(二)個人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
(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存單質押金額)的80%。(四)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超過180天(含180天,下同)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透支余額的15%。
第四十六條
準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余額的10%。
第四十七條
發卡行應通過以下渠道追回透支款和詐騙款:
(壹)扣劃持卡人存款,依法處置抵質押品;
(二)對擔保人透支的追索權;
(3)通過司法程序追索。
百度百科-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