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析: 搶劫他人信用卡但未實際消費的,如何計算數額?
1、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
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如果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3、本案既有已使用的部分,也有未使用的部分,因此不能只按1萬元定罪量刑,而是既要考慮已經使用1萬元的事實,還要考慮未使用的2萬元且在犯罪嫌疑人控制之下的這壹情節,所以本案既不能以1萬元定罪量刑,也不能以3萬元定罪量刑,而是應當根據全案的情節輕重來綜合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