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賭博營利的流水10萬元,可能構成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賣卡的流水10萬元,可能會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跑分”,就是專門為電信網絡詐騙、賭博等犯罪搭建平臺,向犯罪分子出租、出借、出售個人交易賬戶,使用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支付途徑將贓款分流洗白,幫助實施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從相應環節賺取傭金的行為。跑分不但是壹種違法行為,而且嚴重影響用戶賬號的安全使用,侵害用戶的合法權益,給用戶帶來押金被騙、信息泄露、為違法活動洗錢等重大風險。
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洗錢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是復雜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
3、主體是壹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