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跑分流程***有四個節點,分別是被詐騙用戶、詐騙團夥、跑分平臺、參與跑分的用戶。跑分用戶為防止單壹收款賬戶遭到封禁,會大量收購或者借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跑分業務,此時司法機關認為該行為屬於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即因欠缺合法依據而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司法解釋規定5張以上)那麽就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防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司法解釋規定十張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司法解釋規定五張以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九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