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卡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
發卡銀行從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持卡人本人、親屬、交易監控或其他渠道獲悉持卡人存在身份證件被盜、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信用狀況惡化、用卡行為異常等風險信息時,應立即停止提高信用額度、授權超信用額度用卡服務、分期授權業務等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並采取完善交易監控、降低信用額度等措施。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發卡行應當在信用卡催收合同(協議)中明確約定以持卡人相關資產償還信用卡貸款的具體操作程序,未經持卡人授權,不得直接以持卡人資產沖抵信用卡應收款項。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以下順序償還其信用卡賬戶內的全部欠款:逾期1-90天(含)的,先償還利息或費用,後償還本金;逾期超過91天的,按照先還本金,後還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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