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數額較大;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或惡意透支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惡意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違背他人意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惡劣行為,依法構成犯罪,屬於刑法打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