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兌換
1.平安銀行特別委托深圳萬裏通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營平安信用卡積分兌換業務;
2.所有反饋項目(包括商品、服務或代金券等。),兌換標準和兌換規則以兌換時深圳萬裏通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最新反饋公告或目錄為準。
擴展數據:
積分計算規則
平安銀行通過以下方式給予或扣除積分:
1.持卡人消費人民幣1元可累積1裏程積分,消費美元1元可累積7裏程積分。同壹信用卡人民幣賬戶內超市行業(商戶類別代碼為5411)的有效積分消費按每月最高3000元計算(超市聯名卡店內消費不受此限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平安銀行保留調整積分轉換比例的權利;
2.單筆消費金額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元計算積分;
3.同壹持卡人持有兩張及以上平安信用卡時,每張卡的信用卡消費累計積分按卡分別累計,但可以合並使用。主卡和副卡的總積分加到主卡持卡人的積分賬戶中;
4.每月信用卡交易累計積分上限不得超過賬戶固定金額。如果當月定額發生變化,以上月月末的定額值為準。固定限額值是主卡持卡人名下所有賬戶類型的固定限額之和。
5.持卡人因任何原因退回刷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或因簽單糾紛等原因退回原刷卡消費款項,或其他原因,平安銀行將按退回款項金額扣除原給予的相應積分;
6.如果信用卡被註銷,賬戶中未兌換的積分將自動失效;如果信用卡被註銷,註銷卡下未兌換的積分將自動失效。積分不能轉到其他流通卡或轉給其他持卡人;
7.持卡人未在積分有效期內申請兌換的,積分無效,將被歸零。
8.持卡人在卡片丟失或損壞後申請補卡的,新卡激活之日起壹周內,原卡交易所得積分可正常使用。新卡自補卡運營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開通的,原卡交易所得積分自動失效。
平安信用卡-信用卡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