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個人申請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指定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
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申請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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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發卡銀行有權取消不符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發卡銀行不得掛失儲值卡和ic卡中的電子錢包。
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寫入磁條介質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多張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第三十六條?開戶銀行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庫存現金限額。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限額可超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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