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單筆消費金額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元計算積分;
3.同壹持卡人持有兩張及以上平安信用卡時,每張卡累計的信用卡消費積分可以按卡累計,但可以合並計算。主卡和副卡的總積分加到主卡賬戶上;
4.持卡人因故退回刷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或因簽單糾紛或其他原因退回原刷卡消費款項的,平安銀行將按退回金額扣除原給予的相應積分;
5.如果信用卡被註銷,積分在賬戶中不自動失效;如果信用卡被註銷,卡下未兌換的積分將自動失效。積分不能轉剩余積分或轉其他持卡人;
6.持卡人未在積分有效期內申請兌換的,過期積分無效,按零處理。
7.持卡人在卡片丟失或損壞後申請補卡的,新卡激活之日起壹周內,原換卡積分可正常使用。新卡自補卡運營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開通的,原卡交易所得積分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