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
◎法院采取具有執行聯動效力的失信被執行人制度,向相關單位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被通報單位將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授信、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壹)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曝光;
(二)限制發展改革部門對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
(三)限制在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和權屬變更手續;
(四)限制住建部門審批項目規劃;
(五)限制工程招標業務的發展;
(六)限於在金融機構貸款和辦理信用卡;
(七)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
(八)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