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取得房產證;
2.商業貸款已償還壹年以上,無逾期;
3.住房公積金繳存6個月以上;
4.需要兩個有公積金的人作為擔保(註:只在過戶期間做擔保,貸款批準後不承擔擔保責任);
5.2020年5月1之前的買家;
6.買方名下無其他貸款。如果購房者包括車貸、信用卡、鮮花,就不能有分期。
壹、“商對公”業務的概念和背景:
“商對公”是指在商業貸款還清之前,購房者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業務類型。這種業務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初期的階段性政策,為了讓更多的公積金繳存人實現和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息政策支持,同時盡快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利用率,避免資金沈澱。對於這種業務,上級部門沒有任何具體規定,是個別城市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框架內因地制宜進行的創新探索。
二、“商轉公”業務不適合我市當前的實際:
1.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主要滿足剛性住房需求。2015以來,我市房地產市場異常火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量猛增。在保證職工能夠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前提下,可用於發放個人貸款的資金並不是很充裕。幾年來,我們暫停了“第二套住房”貸款和異地購房貸款,收緊了使用政策,分別向銀行和中原油田公積金管理機構貸款數億元。在這種情況下,暫停旨在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利用率的“商對公”業務,可謂恰逢其時。
2.個人住房“商轉公”業務在市公積金中心試運行以來,對正常的公積金剛需貸款業務造成了壹定的沖擊,與市政府近年來多次調控房地產市場“穩定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精神相矛盾。
3.雖然這項業務在我市試行已久,但壹直在試行。因為沒有上級的具體規定,與銀行的銜接總是不盡如人意,存在壹定的騙貸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