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五條發卡銀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辦理轉賬結算和提取現金時,超過規定限額的,必須取得發卡行的授權。公司卡持卡人不得在異地和收卡城市內的銀行網點和自動櫃員機上提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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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受理終端是指通過讀取、采集或輸入銀行卡信息(磁條、芯片或銀行卡賬戶信息)的設備生成銀行卡交易指令,能夠保證銀行卡交易信息處理安全的各類實體支付終端。
銀行卡清算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建立銀行卡清算標準和規則,運營銀行卡業務系統,為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交易處理,協助完成資金結算服務的機構。
第十六條網絡支付接口是指收單機構與網商之間基於約定的業務規則進行在線支付數據交換的規範和技術實現。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