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須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網上進行的民事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