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發卡銀行發行信用卡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碼應當分開交付,並向持卡人出示收據。發行信用卡時,應當書面告知持卡人信用卡賬單日期、信用卡章程等信息。
第五十壹條?在已有信用卡催收合同(協議)、書面協議、電子銀行記錄或客服電話錄音等約定的前提下,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以約定的方式明確告知持卡人。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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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條?發卡銀行和客戶投訴電話,使用統壹印制的信用卡產品(服務)宣傳資料,對信用卡收費項目、結息政策、業務風險等進行充分的信息揭示和風險提示。
確認申請人提交的重要證明材料無塗改痕跡,確認申請人已知曉並理解上述信息,確認申請人已在申請材料上簽字,並保留相關證據。
第六十壹條?銀行業機構不得進行誤導性、欺騙性的宣傳和解釋。客戶對宣傳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有疑問時,應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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