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萬分之五計收,30日後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按日利息萬分之十五計收。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按以下標準向特約單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續費:
(壹)人民幣信用卡,不低於交易金額的2%;
(2)境外機構發行並在境內使用的信用卡不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利潤分配比例按照境內銀行和境外機構分別占特約單位支付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第三十七條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銷戶:
(壹)信用卡到期45天後,持卡人未更換新卡;
(二)信用卡掛失45天後,無附屬卡且未更換新卡的;
(3)信用卡因信譽不良被發卡銀行收回45天,被列入止付名單;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滿45天;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歸還全部信用卡滿45天;
(六)信用卡賬戶兩年以上(含)未交易;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當取消其資格的。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