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在起訴離婚審理後六個月內宣判。術語如下:
(1)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
(二)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三)審理上訴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需延長,應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再審後多久?
再審立案的審理時間如下:
1,申請再審後需要審查,再審批準後需要1-2個月才能到預定開庭期;
2、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按照第二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審期6個月,二審審期3個月;
3.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與普通案件基本相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期限也應當符合通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