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管理制度,明確卡片、密碼、信函、信封、制卡文件及相關人員操作密碼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監控和檢查等管理職責和操作流程,防範重大風險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信用卡業務申請資料管理制度,總行(總行和外資法人銀行)應對信用卡申請資料進行統壹編號,並對申請資料的信息錄入、使用和銷毀實行登記制度。
第三十六條信用卡的卡面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發卡銀行法人名稱、品牌識別和防偽標識、卡種(信用卡、借記卡、準信用卡等。)、卡號、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名)、有效期、持卡人簽名憑條、安全校驗碼、註意事項、客服電話、銀行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