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涉嫌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信用卡詐騙30萬元,屬於信用卡詐騙罪中“數額巨大”標準,依法量刑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信用卡詐騙構成的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綜上所述,欠別人30萬不還只要不是詐騙,壹般屬於民事糾紛,不會坐牢的。如果是涉嫌詐騙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