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欠款的余額、結構和幣種;
(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
(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
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發卡行應當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權和風險監控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系統和人員,確保24小時交易授權和實時監控,對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賬戶及時采取聯系持卡人確認、調整授信額度、鎖定賬戶、緊急止付等風險管理措施。
發卡行應通過電話核查、調單或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風險排查並及時處理可疑交易,必要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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