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欠款的余額、結構和幣種;
(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
(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
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發卡銀行從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持卡人本人、親屬、交易監控或其他渠道獲悉持卡人存在身份證件被盜、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信用狀況惡化、用卡行為異常等風險信息時;
對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如提高授信額度、授權信用卡服務超授信額度、授權分期業務等,應立即停止,並酌情采取完善交易監控、降低授信額度、止付、凍結或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等風險管理措施。
中國政府網-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