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其中,使用信用卡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仍不歸還的,才能稱為惡意透支。
如果每月還款500元,不能認定為惡意透支,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欠4萬信用卡每月還款500元不會被判刑。
擴展數據:
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差異。兩者都在客觀上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先使用後償還,然後返還透支款及利息的故意,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無力償還,在行為上逃避債務。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但根據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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