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死亡之後,如果信用卡有欠款的應由家人直系親屬負責償還,或者持卡人生前有財產的話,由他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遺產的話,有遺產的繼承人來還。但是這裏面有很多的細節:
1、直系親屬如果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不具備還款能力,銀行就看有沒有財產,或者遺產。如果財產,遺產都沒有,銀行就算壞賬;
2、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財產,有可能壹筆錢放在家裏,有可能存在持卡人信用卡發卡銀行意外的銀行,那麽銀行都有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催收行怎麽去界定他的生前的財產;
3、如果持卡人是因為意外事故死亡的,例如車禍,或者醫生的醫療事故等。那麽可能會獲得壹筆賠償款,如果家屬配合的的話,銀行可能收回欠款,如果不配合的話,銀行最多是起訴到法院。如果欠款大於訴訟費的有可能起訴,如果欠款500以內的基本就算懷帳了;
4、遺產的認定。出來銀行存款之外的東西,那就是房子了,首先民房時不能買賣的。那麽商品房,如果面積小於65平方米的,如果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判決執行的。基於以上的原因,如果持卡人死亡的話,信用卡的欠款銀行只能是盡可能的去催收,如果催收不到的話,就算壞賬了。
綜上所述,人死了信用卡欠款是不需要家屬償還的,但是需要用其遺產償還相應的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壹千壹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壹千壹百六十壹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