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不誠信的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公務員、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在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許可和資質審批,暫停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停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對在建項目暫停辦理後續規劃手續;
其他限制。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