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欠款的余額、結構和幣種;
(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
(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
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對信用卡風險資產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標準如下:
(1)正常類:持卡人可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前(含)足額償還應付款項。
(二)關註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90天(含)。
(三)子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91-120天(含)。
(4)可疑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21-180天(含)。
(五)損失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超過180天。
在業務系統能夠支持、分類操作合法合規、分類方法和數據計算方法已經銀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批準的前提下,鼓勵商業銀行采用更加審慎的信用卡資產分類標準,持續關註並定期比較準備金計提、風險資產計量等相關重要風險管理指標,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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