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的審理搶劫案適用法律指導意見明確,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的行為可以成立搶劫罪。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由於借貸或者其他財產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債款、欠物的,因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屬於討債、索物手段不當的行為,應查明情況,妥善處理,不視為搶劫罪。
因為婚姻、家庭糾紛,壹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還是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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