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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信用卡後使用定什麽罪

法律分析:搶劫信用卡後並使用通常認定為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鑒於信用卡本身的財產屬性,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已經符合了搶劫罪“兩個當場”的構成要求。行為人在劫取信用卡後,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行為是實現搶劫目的行為的繼續,是將信用卡本身所記載的財物內容轉化為具體財物的過程,是搶劫後果的進壹步體現。因此,搶劫信用卡後使用的,仍應認定為搶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六條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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